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终本执行前,对已申报、网络查控反馈的可供执行财产未及时核查、控制,造成财产流失,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线索,因执行人员疏忽等原因未及时核查、控制,造成可供执行财产流失。实践中主要存在未及时线下核实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财产的情形,例如查封不动产、车辆后未及时向职能部门发送协助查控通知书、对于“总对总”银行账户查询系统延迟反馈的账户疏于跟进关注导致遗漏部分账户存款。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第13条规定,执行部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查询,查询范围应覆盖系统已开通查询功能的全部财产类型。经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无法线上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供财产线索明确、具体,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有效解决消极、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顽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第13条规定,执行部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查询,查询范围应覆盖系统已开通查询功能的全部财产类型。经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无法线上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供财产线索明确、具体,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有效解决消极、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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