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却未依法开展参与分配,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常发生在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法院未进行分配,或者将已获清偿债权、虚假债权列入分配,造成查封顺位在后的普通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权益受损。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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