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终本前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未核查、核查流于形式,造成可供执行财产流失,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是对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财产线索未进行核查,或者核查流于形式而未查明真实财产情况,或者未及时核查造成可供执行财产流失。实践中由于申请执行人较为重视自己提交的财产线索是否被查控到位,一般不会大范围发生未及时查控的情形,问题主要发生在执行人员因工作疏忽、更换承办人时内部交接不到位等情形,例如原执行人员对于机器、设备等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掌握的财产信息,在现场调查后未及时将相关材料附卷,导致后续接手案件的办案人员因信息差而未及时查控;未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流水作实质审查或者未及时跟进审查;未对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必要调查。检察机关在督促法院及时查控相关财产的同时,也需重点关注执行人员是否存在怠于履职或者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的问题。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