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轮候查封财产处置履职不当,以存在轮候查封为由怠于推进执行,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包括:以存在“足额”的轮候查封或者轮候查封超标的为由对被执行人其他或者新增的财产不予查封;对于轮候查封但他人享有优先权的财产,没有按程序及时向首封法院商请移送处分权,而直接以标的物被其他法院首封无处置权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检察机关可以结合调卷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履职不当的问题。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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