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展示 · 数据均为虚构演示

监督要点库 / 要点列表 / 详情

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案件符合终本条件却错误直接全案裁定终结执行,损害其他被执行人权利,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执行 部分和解 结案方式混淆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终本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在有多个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仅与一个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但是法院却对全案裁定终结执行。检察机关需要审查和解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和解内容是否加重其他被执行人的义务。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