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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裁定书未向申请执行人有效送达,未充分告知法律后果,侵害申请执行人知情权,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终结本次执行 终本裁定书 文书送达 知情权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终本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法院未向申请执行人及时、有效送达终本裁定书,导致申请执行人不清楚案件已终本、终本的法律后果,侵害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二是,法院未向申请执行人全面告知终本前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尤其是涉及财产的查封情况,未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封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的裁定书,致使申请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续封,造成可供执行财产流失。检察机关需关注申请执行人是否因法院未告知终本裁定内容而权利受侵害。还需注意的是,法院往往以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代替财产的调查、相关程序要求的履行,检察机关需要以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为依据,依法进行监督。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六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四)实现的债权情况;(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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