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终本案件未按规定周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财产查询履职缺位,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若终本案件未恢复立案,则无法使用“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财产,而法院当前普遍存在无明确财产线索就不恢复立案的现象,导致案件终本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的要求基本落空。实践中法院主要是根据申请执行人、检察机关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针对性的查询。检察机关需要重点关注法院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否对终本前已查控但处置有难度的财产进行及时跟进,例如是否有定期查询财产变化、有无推进财产的处置工作等;另一方面,是否及时核实申请执行人、检察机关提供的财产线索,并及时采取查控措施,及必要时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的惩戒措施。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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