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法院终本案件,检察机关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在大额转账,查实规避执行的,应予监督。
方法指引
(1)法院终本案件,检察机关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在大额转账,制定了由客观到主观的调查核实方案,先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实款项流转及人员关系等客观证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询问,促使相关人员如实说明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事实,防止相关人员之间串通。(2)延伸治理,检法召开专题会议会商研判,统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范标准。所辖基层检察院根据地域特点与同级法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关联案例:最高检《民事检察依法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典型案例》(2024年10月11日)润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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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1 号)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五)勘验物证、现场;(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