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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之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法院不依职权恢复执行,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终结本次执行 依职权恢复执行 移送破产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终本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存在执行障碍的财产现执行障碍已经消除时,未及时恢复执行;二是法院在终本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后,经审查不符合破产程序,未及时恢复执行程序。由于法院受制于案件数、执结率等考核,如果新发现的财产估值无法覆盖原未履行标的,常采取“以执代恢”的形式,只是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但并不对案件立执恢案号恢复执行。因未恢复立案,目前尚无法使用“总对总”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财产,可能影响申请执行人实体权益。检察机关需要关注法院未及时对新发现财产或者已消除执行障碍财产进行查控的问题。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 号)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18条规定,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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