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终本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扣冻,法院怠于办理导致财产到期脱控,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主要存在申请执行人终本后申请续行查扣冻财产,法院因人员调岗、工作疏忽等未及时办理,导致财产因到期未及时续封被转移或变更为轮候查封,影响申请执行人实体权益。需要说明的是,并无相关规定明确法院在案件终本后必须依职权续行查扣冻财产,但实践中法院还是会依职权办理。检察机关在监督时需要着重关注的是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法院仍未及时办理续行查扣冻手续、以及执行人员系与被执行人进行勾结恶意消极办理续行查扣冻手续的情形。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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