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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信息公开、屏蔽、更正存在错误,未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终结本次执行 信息公开 信息屏蔽 失信更正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终本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未在终本裁定文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的七日内及时将案件信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布;二是公开信息内容有误,例如存在将同案已经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信息仍予公开等情形;三是未及时屏蔽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的案件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以“和解长期履行”作终结执行的,可以不作屏蔽案件信息要求;四是未及时删除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检察机关需要灵活运用类案监督规则,对一类问题可以通过类案监督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法院集中整改。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十二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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