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执转破程序中,发现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未依法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在执行过程中,当执行法官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时,应及时征询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这是“执转破”流程运行的起点。实践中容易存在两点问题:(1)未征询或未及时征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应重点关注执行法官询问的时间和处置财产的时间,可能存在为实现某一方当事人利益而怠于询问,在被执行人部分或全部财产被提前处置后再进行征询意见,使清偿顺位靠后的普通债权人利益受损;(2)未告知相关权利,即未释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差异、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法律后果、未告知可提出异议等权利。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四条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四十条规定,执行部门要高度重视执行与破产的衔接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向破产程序移转。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释明法律后果。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四十条规定,执行部门要高度重视执行与破产的衔接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向破产程序移转。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释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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