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执转破程序中,应当向破产法院移送的材料、财产未依法移送,或错误移送财产,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常见情形有:一是执行法院向破产法院移交了不应当移交的财产,可能侵害善意购买人权利;二是应当移交的财产执行法院没有移交破产法院,则侵害了全体债权人权利。另外,对被执行人的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可能存在未及时变价处置,或者未及时将处置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等问题。检察机关对于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进行监督。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十条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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