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执转破程序中,对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认定判断不准确,错误启动移送破产审查,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是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有误。一方面,对企业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未综合企业现金流、资产变现能力、市场前景等多方面因素考量。另一方面,因被执行人隐匿或转移财产,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全面掌握知识产权、长期投资等特殊财产,影响是否移送破产审查的决策。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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