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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移送后、破产裁定受理前,未维持财产查控连续性,造成财产脱控,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执转破 查控连续性 财产脱控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监督

方法指引

由于“执转破”案件往往涉及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内部不同部门,实践中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可能未依法确保对债务人财产查控措施的连续性,在与审判庭、破产管理人做好执行财产的交接前,导致执行财产脱控。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九条规定,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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