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仍违法执行本应纳入破产统一处置的财产,个别清偿,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情形:一是执行法院已知被执行人存在破产原因但尚未申请破产时,对可以在执行前处置的财产,为了个别优先清偿,而抢在破产之前处置;二是执行法院对于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法院执行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未及时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三是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发送的中止执行告知函后仍继续执行的,未依法执行回转,纳入破产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以物抵债的财物无需实际交付,只要裁定书送达债权人就不再属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