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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未依法对担保债务停止计息,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破产程序 担保债务 停止计息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监督

方法指引

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担保的从属性原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当以主债务为限,故担保债务也应停止计息。法院在实践中容易因疏忽而未及时对保证人停止计息,包括对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停止计算。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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