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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破产法院不予受理破产,执行法院不及时恢复执行或者重复移送破产,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执转破 不予受理破产 恢复执行 重复移送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存在法院对于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案件后,未及时恢复执行,侵害在执行程序中清偿顺位靠前的普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没有新情况时执行法院一般不得再次移送破产。检察机关需关注是否存在法院与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串通,怠于恢复执行或者违法再次移送破产,造成相关申请执行人权益侵害的情形。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十八条规定,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第十九条规定,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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