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原执行法院未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破产审理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后,执行法院未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二十条规定,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二十条规定,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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