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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未及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破产程序 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信息 删除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存在法院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而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或者终结执行的,未及时解除相应的限制消费措施、删除失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并删除失信信息。而对于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已经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应当如何处理问题,并无明确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企业破产申请(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还是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其内在逻辑与前述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有相通之处。对符合特定情形的被执行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一般不会发生不当减损债务人财产的情况。因此,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已无必要继续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于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避免过度执行的文件精神。检察机关需要关注法院是否及时对相关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解除信用惩戒措施。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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