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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案件被执行人破产,错误将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认定为破产财产,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执行回转 破产财产 取回权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监督

方法指引

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的权利并非其行使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执行回转案件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未比照取回权制度对执行回转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错误认定需要执行回转部分的财产数额。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27号函)中规定,因原错误判决而被执行的财产,并非因当事人的自主交易而转移。为此,不应当将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的权利作为普通债权对待。在执行回转案件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取回权制度,对执行回转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认定应当执行回转部分的财产数额,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将该部分财产交由执行法院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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