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案外人提供特定财产执行担保,却错误执行担保人担保范围以外财产,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包括:案外人以特定财产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法院错误执行了案外人担保范围以外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提供执行担保分为财产担保和保证担保,在案外人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执行保证人的非特定财产,但在案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执行该特定担保财产。实践中还存在错误查询了案外人其他非担保的财产信息,导致错误查封或查询行为在银行风控系统内留下相关财产查询记录,对案外人信用产生不利影响。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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