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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执行担保与普通民事担保,违法变更追加担保人或直接执行民事担保,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执行担保 民事担保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担保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情形为:一是法院直接将执行担保中的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二是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但担保人并未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而是一般的民事担保,法院未对执行中的担保条款进行甄别,将一般的民事担保认定为执行担保并变更、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或者直接执行一般民事担保中的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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