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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存款却优先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执行担保 执行顺序 一般保证人 先诉抗辩权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担保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的问题包括:一是法院在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时,仍优先执行了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二是担保人为一般保证人时,在被执行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法院先行执行了保证人财产。检察机关需要调查执行人员是否怠于查询或者未发现被执行人隐匿、置于他人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对于有明显错误导致执行顺序不当的情形予以监督。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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