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未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即决定暂缓执行,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是在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的,法院未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或者未对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固定,即决定暂缓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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