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暂缓执行适用条件把握错误,应当暂缓不暂缓、不该暂缓却暂缓,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未决定暂缓执行;二是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具体包括未对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在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时未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或者决定暂缓执行时未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担保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审查程序是否违法的同时,更需要关注是否侵害到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八条规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暂缓执行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