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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申请执行人未明示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法院不予受理单独执行申请或直接结案侵害债权人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予以监督。

关键词 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金 明示放弃 结案处理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迟延履行监督

方法指引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时或执行过程中未明确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标的额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1)在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法院以债务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依据确定的其他债务为由,不予受理债权人因债务人未支付或未完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而单独提出的执行申请;(2)在申请执行人未明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情况下,法院直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检察机关需要关注债权人是否已认可债务履行完毕,如有违背债权人意志或者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酌情监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四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五百零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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