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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处置抵押土地时,对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一并处分、价款优先分配抵押权人等处置行为违法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键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新增建筑物 优先受偿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特殊财产的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常见情形包括:法院未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范围,法院错误将新增建筑物拍卖价款优先分配给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进行处分时,法院未对案外人主张的建设工款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审查和保障,即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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