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抵押物发生添附后,法院未按照添附归属规则执行、错误扩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常见情形包括: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人主张抵押物的补偿金,法院未予支持;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法院未区分抵押财产添附前的价值和增加的价值,一并优先分配给抵押权人;添附物归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时,法院未在抵押人享有的份额内采取执行措施。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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