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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处理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对合法异议仍强制执行、部分异议未区分处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键词 到期债权 次债务人 执行异议 部分异议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特殊财产的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1)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异议,人民法院仍然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2)次债务人提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异议,人民法院未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3)次债务人提出部分异议的,人民法院未对无异议部分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48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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