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侵害其他股东法定优先购买权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常见情形包括: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未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关于强制执行转让股权事宜;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法院仍将股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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