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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执行特定标的物,原物毁损灭失时未经同意直接折价、协商不成不终结执行程序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键词 特定物执行 原物毁损灭失 折价赔偿 终结执行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特殊财产的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常见违法情形有:对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特定物的原物,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就折价执行;双方对折价赔偿协商不一致时,未终结执行程序。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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