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公司发生增资减资后未按规则折算对应出资额、持股比例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执行股权权益常见问题有:一是股权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人民法院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载明的出资额折算确定应交付股权。二是在生效裁判文书未载明的出资额的情况下,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持股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股权,因股权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二)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强制执行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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