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存在账户认定错误、违规冻结划拨、超范围执行等问题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常见违法情形有:一是未准确认定账户性质。仅以账户名称判断,不审查是否签订三方协议、是否备案、资金流向等,将非真正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当作专用账户进行保护,或把符合规定的专用账户误认成普通账户而执行。二是违规冻结、划拨。在没有法定例外情形下,如账户资金未超出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不存在被执行人利用账户规避执行等情况,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冻结、划拨;或者未核实工程项目是否完工、农民工工资是否结清,就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冻结、划扣。三是预冻结措施使用不当。不该采取预冻结时采取预冻结,或预冻结期间限制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又或者工程完工且无拖欠工资情况后,未及时将预冻结转为正式冻结并依法处理账户资金。四是超范围执行保证金。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有明确的缴存比例和用途规定,超出应缴存比例部分属于可执行范围,但未准确核算,超范围执行保证金。五是违反法定程序执行。应在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责令施工单位履行支付义务,施工单位仍不履行后,才可依法执行工资保证金,但法院未遵循此程序,直接执行工资保证金账户。
相关规定
《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第三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含两类账户监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为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行为违法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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