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展示 · 数据均为虚构演示

监督要点库 / 要点列表 / 详情

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符合法定提取条件,法院怠于开展冻结扣划执行措施的,检察机关可以予以监督。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冻结扣划 基本居住保障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特殊财产的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住房公积金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终本执行后往往疏于查控。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执行中可依法冻结、扣划。法院怠于采取执行措施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

相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2013〕执他字第14号函)。复函主要内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