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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超出必要生活费用,法院未依法冻结扣划责任财产的,检察机关可以予以监督。

关键词 退休金 养老金 固定收入 保留必要生活费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特殊财产的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被执行人的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对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生活费用的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法院未依法冻结、扣划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监督。

相关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答复主要内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1〕28号《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收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已废止,编者注)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已修正为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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