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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办理执行审查案件,存在独任审查、陪审员参与、实施法官参与审查等审判组织不合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键词 执行审查 合议庭 独任审查 执行实施人员回避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一般规定

方法指引

常见违法情形有:独任庭审查;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查;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参与执行异议案件、复议案件的审查。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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