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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未遵守三日内立案规则,消极拖延立案处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键词 执行异议 立案期限 一次性补正材料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异议案件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存在法院拖延立案,消极、怠于处理执行异议申请的情形,如当事人通过邮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等方式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而法院未在三日内审查立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六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第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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