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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存在超审查期限、复议及异议之诉权利告知缺失等程序违法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键词 执行异议 审查期限 复议告知 异议之诉告知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异议案件监督

方法指引

常见的违法情形有:法院未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也未告知其可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作出驳回执行异议裁定时,未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未告知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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