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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在执行行为、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错误适用停止执行规则,不当停止或违规处分执行标的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键词 异议审查期间 停止执行 担保继续执行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异议案件监督

方法指引

在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期间,执行法院原则上不会停止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执行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也可以继续执行。实务中出于对执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遵循执行程序的审慎原则,部分法院会在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暂缓对案件的执行,视审查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推进执行措施。实践中还存在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所提异议明显不能成立,依法不应停止执行,但法院却以执行异议正在审查处理中为由停止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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