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处理未提交或未获各方认可的执行和解协议所提异议,未区分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作出处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是对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执行法院的和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提交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未区分和解协议的效力、具体履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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