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未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直接否定“包税条款”效力,构成执行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在不动产买卖、转让中,出卖方应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买受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等。本案中,融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司法机关名义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明确司法拍卖不缴纳相关税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检察机关应及时监督纠正该违法执行行为,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的依法、及时收缴,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对税费实际承担主体的约定及公示,并非对法定纳税义务主体的变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税收法定原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张对此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且人民法院执行审查机构仅可作出撤销拍卖与否的裁定,无权在维持拍卖结果的情形下单纯变更税费实际承担主体。但本案中融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经由执行审查机构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直接否定“包税条款”效力,构成执行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4年7月9日)某风电公司与某财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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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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