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处理执行回避申请,存在未暂停办案、逾期不作决定、违规指定承办人等违反回避制度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法院未对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作出暂停参与本案工作的决定;法院未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三日内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或法院在当事人提出回避复议申请后三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亦未通知复议申请人。检察机关需要重点关注法院的上述行为是否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益,同时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因当事人的利益输送,执行法院抛开轮案规则,直接指定某个承办人办理案件,并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情节严重的需要移送侦查职务犯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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