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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执行文书违反法定送达规则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键词 执行文书送达 直接送达 电子送达 邮寄送达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文书及其送达监督

方法指引

执行中的送达与诉讼中的送达规则一致。实践中,执行中的送达一般以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如果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已经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意电子送达,则在执行中可以直接通过电子送达;对于在诉讼阶段就缺席的被执行人一般采取邮寄送达。实践中应注意问题包括:直接送达的,由同住未成年家属签收或者未填写签收日期;电子方式送达的,当事人未确认收到法院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由于投递人员疏忽未能完成“五日三投”,影响对被执行人司法惩戒及认定拒执犯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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