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一房二卖”中房屋差价损失属可得利益损失,应由违约方赔偿。房屋交付后,守约方出租收益系合法正当收入,不能以此为由酌减违约赔偿责任,对不当裁量行为应予监督。
方法指引
(1)检察机关在办理“一房二卖”民事纠纷监督案件中,应注意房屋差价损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内容,属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由违约方予以赔偿。同时,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考虑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合理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2)“一房二卖”纠纷中,涉案房屋交付使用后,签约在先的买受人出租房屋所获取的租金收益,系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主要义务后,基于合法占有而享有的权益,并非买受人基于出卖人违约所获得的利益,不能作为法院酌减违约赔偿金的考量因素。(3)对于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失当,导致裁量失当、裁判不公的,检察机关应当合理选择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
关联案例:最高检指导案例(第三十八批)(2022年6月28日)
关联案例:最高检指导案例(第三十八批)(2022年6月28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施行)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现为2021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施行)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现为2021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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