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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一房多卖,后手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办理产权登记,先占有买受人有权要求后手买受人变更登记,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合伙购房款。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监督要点 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方法指引

(1)一房多卖情形下,后手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损害在先占有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在先买受人有权要求后手买受人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本人名下。(2)在处理一房多卖纠纷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应聚焦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政策实施,秉持诚信原则,以司法手段推进诚信缺失突出问题的治理,强化对不诚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服务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大局。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1年8月19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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